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892號
原告 郭文香
被告 陳芷瑄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52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