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38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3892號

原告 郭文香

被告 陳芷瑄

上列原告因被告詐欺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476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2年6月20日以112年度附民字第52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999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復經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為認諾之表示,本院自應本於該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條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原告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必要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附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華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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