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一)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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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更(一)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經本院改判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被告提起上訴,待送上訴中),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得於五日內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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