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7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4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朱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
,除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板
橋地方法院(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有原告提出之約定條款為憑,堪認兩造合意以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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