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7748號
原 告 吉董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劉美金
原 告 劉正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GoldenPlatePte.Ltd.(原名LaoDongPte.Ltd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柒佰貳拾貳萬柒仟捌佰伍
拾叁元叁角玖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叁萬玖仟陸佰貳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巷○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