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補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潘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魏貝吉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肆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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