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盈安選任辯護人劉榮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盈安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及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等等,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6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被告陳盈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於民國101年4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訊問被告後,被告雖已坦承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犯行,且經本院於101年7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宣判,然本院審酌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執行案件遭通緝,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本案既涉重罪,復未宣判,且未確定,基於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人性,被告規避日後上訴審理、執行之可能性相對較高,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等因素,認其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尚未消滅,為確保被告日後到案執行及檢察官或被告上訴之審理程序順利進行,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予以替代羈押之執行,爰裁定被告應自101年7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因證人 陳耀堂 業經詰問完畢,且本案已審理終結,諒無串證之虞,爰併解除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
書記官黃郁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