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苗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苗小字第5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0年度苗小字第543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鳳章
張漢明 被告 張家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零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蔡忞旻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計息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129,500元自94年11月1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無29,570元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95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