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惠智受刑人即被告田漢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4號、110年度執字第8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惠智因受刑人即被告田漢宇(下稱被告)詐欺等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並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前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9年6月17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經本院於109年8月12日以108年度訴緝字第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案經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於110年2月9日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55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並移付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執字第852號案件執行等節,有109年刑保字第42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本院及臺中高分院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而案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另依具保人之住所函知其督同被告到案,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時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派警前往其住所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或陳報所在等情,有苗栗地檢署送達證書、110年10月28日 苗檢松 丙110執852字第1109023289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同署送達證書、司法警察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被告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堪認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到案執行,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御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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