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朱光仁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妨害自由│強盜││├─────────┼────────┼────────┼────────┤│宣告刑│5月│7年││├─────────┼────────┼────────┼────────┤│犯罪日期│90年09月20日│90年09月20日││├─────────┼────────┼────────┼────────┤│偵察機關│宜蘭地檢署│宜蘭地檢署│││及案號│91偵354號│91偵35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2上訴3243號│92上訴32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2年12月25日│92年1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3台上1890號│93台上1890號│││判決├─────┼────────┼────────┼────────┤││確判日期│93年04月15日│93年04月15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減刑後宣告刑│2月15日│不符合減刑要件││├─────────┼────────┼────────┼────────┤│備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