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8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8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8482號債權人展輝塑膠上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亞彩色紙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乙○○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整,查由債權人所提二張支票影本以觀,票號0000000、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人皆為聯亞彩色紙盒有限公司,有公司大小章蓋章於上;另雖債務人乙○○為聯亞彩色紙盒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於本件支票上蓋章,惟依其所蓋大小章緊鄰位置以觀,本件支票係認債務人乙○○以公司代表人名義簽發,而非以個人名義簽發,發票人係為聯亞彩色紙盒有限公司,且法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於法律上係屬不同之權利主體,是由前開說明可知,債權人之請求顯屬錯誤,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銘溪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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