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3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5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邱育佩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3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華僑商業銀│95年3月31日│23,75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