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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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439號聲請人 鄒智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四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按年息5%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次查,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限於本票發票人,若對非發票人聲請本票裁定,不符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不得准許。
本件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非系爭本票發票人,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附表:109年度司票字第643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107年2月27日3,000,0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麗107A054002107年3月2日2,000,000元109年1月15日109年1月15日麗107A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