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2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743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伯星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伯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伍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鍾伯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9年3月1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並自109年3月19日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5月18日止,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廖健男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