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 李正宇 被告 楊榮坤 被告 陳姿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109年5月4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