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馮竣嗣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