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煙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四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四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壹年。
理由
一、被告 邱創堯 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四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有臺灣桃園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九十三年三月十日桃所憲勒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在卷可稽。爰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