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0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元星 兼法定代理人 王聯輝
蔡玉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潘伯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
108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玖仟零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貳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劉育琳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劉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