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捷祥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緩字第65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62號被告陳捷祥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adidas(愛迪達)長袖上衣1件,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㈠被告陳捷祥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民國107年3月18日以107年度偵字第16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8年3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
㈡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樣之長袖上衣1件為侵害商標權
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德商阿迪達公司委任貞觀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291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8039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23頁至第25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緩字第650號卷第9頁),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翠璇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