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6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世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世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世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23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本院於107年10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7年3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
106年度審易字第5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被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3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⑵106年度審易字11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經被告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第19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⑴、⑵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⑶107年度聲字第11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⑷107年度易字第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107年3月14日送監執行,並接續執行前揭⑶、⑷所示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嗣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8年4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631290號函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31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業經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葛名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