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8月22日至92年1月10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3號(偵查案號: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394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第216條、第
211條、210條、第212條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及刑法第34
5條常業重利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趙文淵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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