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股)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鄧志英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即臺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