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鳴逸選任辯護人王紹安律師
陳志峯律師具保人 莊雅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雅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鳴逸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萬元,具保人莊雅晴具保繳納現金後釋放被告,有民國107年
2月13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107年度偵聲字第76號卷第15頁),然被告於交保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查無在監在所紀錄,且經依法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戶籍資料查詢申請表、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11月29日中檢達竹108助1089字第1089126649號函、拘票、報告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見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卷一第315頁、第355頁、第357頁至第368頁、第373頁至第379頁、第469頁至第476頁),顯見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前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呂如琦
法官何宗霖法官許自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