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調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調字第89號聲請人 洪元海 代理人 葉玲秀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李盧刼 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與相對人即李盧刼之繼承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提出之聲請調解狀並無李盧刼之繼承人姓名及年籍等資料,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應於7日內補正抵押權人李盧刼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並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等,該項通知已於民國109年4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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