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89號原告吉光片羽電影娛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學梅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 律師被告蜜蜂工房創藝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恭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 律師複代理人 鄭亦珊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有程序爭議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