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原告 施恭春
許丹強 許丹麗 被告 陳奕鈞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38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民事被告追加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陳奕鈞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7日以107年度交訴字第38號判決被告陳奕鈞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 ,應併予駁回。至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本無須徵收裁判費,且屬法院職權事項,本院無庸就此另為准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葉韋廷
法官顏嘉漢法官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