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黃世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 黃遂仁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子,黃遂仁於63年10月26日起迄今行方不明,失蹤已逾45年,故依法聲請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然聲請人係於109年2月11日方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寧夏路派出所報案,自報案受理日起迄今,失蹤尚未滿3年,自不符上開規定要件,其聲請於法未合,應於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