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四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聰銘
右原告與被告松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叁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