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簡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四號
  原   告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貞
  訴訟代理人  楊聰銘
右原告與被告松邑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叁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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