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89年度北勞小字第6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北勞小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啟昌
右當事人間給付老年給付差額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原告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十五日進入中亞航空公司(現改瑞聯航空公司
     八十六年八月卅一日退休,經勞工局查明少領老年給付四萬六千八百八十
     八元,曾向該公司索取所差之款項,被拒付。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簽帳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餘欠如主文所示
簽帳消費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日
               書記官廖穎穗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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