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5號原告甲○○被告東億石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秀欽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雖屬於財產權訴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故應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得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秦慧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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