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撤銷買賣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8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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