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紘緯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黃紘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書記官謝怡貞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審訴 字第 27 號裁定(112.03.0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簡 字第 538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