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67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36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張宜暉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戊○○
參加人珨澺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上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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