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56號原告 林黃桃 訴訟代理人 林志聰 被告 李文造
李陳新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聲請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佳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