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2181號
原 告 葉清輝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
被 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查兩造簽訂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
第16條約定:「..因本件契約所生之糾葛,雙方合意以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書影本在卷足憑。又本件被告主要營業所在臺北市○○區○
○○路○段○○○號1樓,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
,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