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小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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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小字第2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鎖際誠 即 鎖筵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潭子區,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單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