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8年度羅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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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三十四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業於98年12月10日宣
示辯論終結,惟仍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待釐清,為保障兩造權益
,爰依法再開辯論,並重新送達當事人兩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林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