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2050號
原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李
侑鴻)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215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