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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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新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鐘 被告 陳妙雪 臺中市○○區○○路○○○號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5,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