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 蔡佳足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簡上字第一六一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8年度簡上字第161號案件當事人,民國108年10月22日當天製作之筆錄內文似有部分內容漏未記載,與聲請人印象中之審理內容不同,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之權利,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上開事件於108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6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本件聲請合於上開期限之規定,聲請人陳明係為核對筆錄而為本件聲請,可認其聲請係主張及維護聲請人之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注意遵守,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羅郁棣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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