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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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9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謝孝晴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吉雄 (即 林菊枝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憲忠 (即林菊枝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家煒 (即林菊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菊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於繼承林菊枝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