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盈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零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二二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二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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