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兆慶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㈦第7至8行,記載「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賠償分文」等文字,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8日所為之114年度審訴字第890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㈦第7至8行所記載「未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亦未賠償分文」部分,屬顯然贅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述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欣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