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2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261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新臺幣伍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調解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聲明第四項,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其金額10,000,000元,應徵收費用5,000元。據此,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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