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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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張富香 被告 陳昱佑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27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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