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貳佰叁拾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