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8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898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簽發票據號碼CH0000000、CH0000
000之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是否有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若未提示,本件請求即不合法;若已提示則請 陳明 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