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34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44號上訴人國際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戊○○○○○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4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帥嘉寶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道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