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73號
被移送人   劉梅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0年12月5日南市警二偵字第10000326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移送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謂:被移送人意圖得利,於民國(下同)100
年11月3日1時50分許,在台南市○○區○○路2段401號3樓
之313內,與男客 王頌平 以每節45分鐘交付新台幣3千元價格
從事性交易(俗稱全套),而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上情並經被移送人於警訊供述不
諱,且經證人王頌平於警訊證陳明確,復有扣案之未使用保
險套5個、已使用保險套1個及警方臨檢紀錄表可資佐證。
二、惟按修正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意圖得利與
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而本
件行為時間為100年11月3日,行為後上開法律規定已於100
年11月4日修正公布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鍰: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
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並於0月0日生效施
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條所示「從新從輕」之原則,審
酌被移送人之情形(姦淫既遂),應以適用「修正後」之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較有利於被移送人(蓋修
正後規定僅得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前規定除得處
罰鍰外,尚得處3日以下之拘留)。
三、復按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
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又按第43
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
送該管簡易庭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
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移送人所
應適用修正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乃屬專處罰鍰
之案件,依上開條文規定,移送機關應自行作成處分書。本
件移送機關移送本院為裁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由移送
機關應依法另為處分(100年11月30日修正之法院辦理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參照)。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第92條,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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