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莊安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208號、102年度執字第105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莊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莊安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邱莊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受刑人邱莊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邱莊安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4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2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邱莊安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字第3208號卷附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受刑人邱莊安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自由、搶奪│搶奪│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計4次)│├────────┼──────────┼──────────┼──────────┤││││101年10月26日、102年││犯罪日期│102年1月24日│102年5月3日│1月21日、102年1月29│││││日、102年2月6日│├────────┼──────────┼──────────┼──────────┤││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540、9642、9938、│第3540、9642、9938、│第3540、9642、9938、││年度案號│10387、10492、10653│10387、10492、10653│10387、10492、10653│││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102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0586號│第10586號│第10587號││││││└────────┴──────────┴──────────┴──────────┘┌────────┬──────────┬──────────┬──────────┐│編號│4│││├────────┼──────────┼──────────┼──────────┤││││││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計2次)│││├────────┼──────────┼──────────┼──────────┤││102年1月8日、102年2││││犯罪日期│月19日││││││││├────────┼──────────┼──────────┼──────────┤││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540、9642、9938、││││年度案號│10387、10492、106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8月2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判決│102年9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1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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