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965號、103年度執字第18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蔡志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附表:受刑人蔡志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罪│妨害風化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8月13日│103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1959號│字第13084、20659││││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66號│129號││├───┼────────┼────────┤││判決日│103年10月31日│103年11月3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103年度審訴字第││││66號│129號││├───┼────────┼────────┤││判決確│103年11月24日│103年12月1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8307號。│字第18363號。│││(未執行)│(未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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